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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保护声明

个人资料之搜集、处理与利用告知事项通知书


本公司(系指李长荣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所辖之工厂、分公司)依据个人资料保护法(以 下称个资法)第八条规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项。 台端倘依法应置法定代理人/辅助人/或其他具有代表权限之人者,依个资法施行细则第27条规定;本公司有与各代表人为必要之接触、磋商或联系行为等,故 亦请台端通知该第三人下列告知内容


一、  搜集目的:


「002 人事管理」、「005 工程技术服务业之管理」、「063 非公务机关依法定义务所进行个人资料之搜集处理及利用」、「069 契约、类似契约或其他法律关系事务」、「090 消费者、客户管理与服务」、「098 商业与技术资讯」、「107 采购与供应管理」、「116 场所进出安全管理」、「130 会议管理」、「135 资(通)讯服务」、「 136 资(通)讯与资料库管理」、「137 资通安全与管理」、「145 雇用与服务管理」、「181 其他经营合于营业登记项目或组织章程所定之业务」 (含法令规定或 经主管机关核可之业务) 及「182 其他咨询与顾问服务」。


二、 搜集、处理、利用台端以下类别之个人资料:


● C001 辨识个人者。 (如:姓名、户籍地址、通讯地址、住家电话、行动电话、E-MAIL、相片及其他任 何可辨识本人之资料)

● C002 辨识财务者。 (如:金融机构帐户之号码与姓名、信用卡或签帐卡之号码、保险单号码、个人 之其他号码或帐户等)

● C003 政府资料中之辨识者。 (如:身分证统一编号、证照号码等)

● C011 个人描述。 (如:性别、出生年月日、国籍、籍贯、出生地等)

● C012 身体描述。 (如:身高、体重、血型等)

● C013 习惯。 (如:抽烟、喝酒等)

● C014 个性。 (如:性向、优点、缺点等)

● C021 家庭情形。 (如:婚姻状况、配偶资料等)

● C022 婚姻之历史。 (如:前次婚姻或同居、离婚或分居等细节及相关人之姓名等)

● C023 家庭其他成员之细节。 (如:直系亲属、兄弟姐妹资料等)

● C024 其他社会关系。 (如:朋友、同事及其他除家庭以外之关系等)

● C031 住家及设施。 (如:住所地址、设备之种类、所有或承租、住用之期间、租金或税率及其他花 费在房屋上之支出、房屋之种类、价值及所有人之姓名等)

● C033 移民情形。 (如:护照、工作许可文件、住居或旅行限制、入境之条件及其他相关细节)

● C035 休闲活动及兴趣。 (如:嗜好、运动、其他兴趣等)

● C039 执照或其他许可。

● C041 法院、检察署或其他审判机关或其他程序。 (如:警察刑事纪录证明)

● C051 学校纪录。 (如:学校、科系、修业期间等)

● C052 资格或技术。 (如:学历资格、专业技术、特别执照等)

● C056 著作。 (如:书籍、文章、报告、视听出版品及其他著作等)

● C057 学生纪录。 (如:在学期间成绩证明等)

● C061 现行之受雇情形。 (如:公司名称、地点、职别、担任工作、服务期间、薪资等)

● C062 雇用经过。 (如:日期、受雇方式、介绍、雇用期间等)

● C063 离职经过。 (如:离职日期、离职原因等)

● C064 工作经验。 (如:公司名称、地点、职别、担任工作、服务期间、薪资、服役情形等)

● C066 健康与安全纪录。 (如:职业疾病、安全、意外纪录、急救资格等)

● C068 薪资与预扣款。 (如:薪水、工资、佣金、红利、费用、零用金、福利、借款、缴税情形、年 金之扣缴、工会之会费、工作之基本工资或工资付款之方式、加薪之日期等)

● C072 受训纪录。 (如:工作必须之训练与已接受之训练,已具有之资格或技术等)

● C088 保险细节。 (如:保险种类、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到期日、保险费、保险给付等)

● C111 健康纪录。 包括相关法令如:劳工健康保护规则或营业卫生基准规定等之体格检 查或健康检查等项目。

● C116 犯罪嫌疑资料。 (如:良民证等)

● C118 政治团体之成员。

● C120 宗教信仰。 详如相关之契约书及/或本公司所辖之各工厂及分公司制定之管理办法规定。


如台端个人 资料有所变更,请台端即刻书面通知本公司。


三、 个人资料利用之期间、地区、对象及方式:

(一) 期间:个人资料搜集之特定目的存续期间、或依相关法令规定或契约约定之保存期限, 以期间较长者为准。

(二) 地区:本国、本公司海外分支机构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限制之国际传输个人资料之接收者所在地、本公司业务委外机构所在地、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之机构营业处所 所在地。

(三) 对象:本公司、本公司海外分支机构、台湾票据交换所、信用保证机构、业务委外机构、未受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限制之国际传输个人资料之接收者、本公司关系企业及 其子(分)公司、本公司合作推广之单位、其他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之机构(包含但不限于金融或保险机构等)、依法有调查权机关或金融监理机关。


(四) 方式:以自动化机器或其他非自动化之利用方式。


四、 依据个资法第三条规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的个人资料得行使下列权利:

(一) 得向本公司查询、请求阅览或请求制给复制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费用。

(二) 得向本公司请求补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应为适当之释明。

(三) 得向本公司请求停止搜集、处理或利用及请求删除,惟依法本公司因执行业务所必须 者,得不依台端请求为之。


五、 台端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提供您个人资料。 若台端选择不提供个人资料或是提供不完全时, 本公司将无法提供相关商品或服务或签订与履行契约。


六、 本告知事项通知书如有未尽事宜,本公司将依个人资料保护法或其他相关法规及其后修 订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