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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政策

依公司章程规定




  • 本公司年度总决算如有盈余,应先提缴税捐、弥补累积亏损(包含调整未分配盈余金额)后,依法提拨百分之十为法定盈余公积(但法定盈余公积累积已达 本公司实收资本总额时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机关规定提拨特别盈余公积。
  • 本公司每季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应经董事会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决议,将应分派股息及红利、法定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之全部或一 部以发放现金之方式为之,并报告股东会。
  • 本公司分派盈余前,应就获利(所谓获利是指本期税前利益扣除分派员工酬劳及董事酬劳前之利益)提拨不低于百分之零点伍为员工酬劳及以获利 数额提拨不高于百分之二为董事酬劳,独立董事则不参与董事酬劳分派。
  • 本公司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得每季终了后为之,以发行新股方式为之时,应提请股东会决议后分派之;以现金方式为之时,应经董事会决议办理,并报告股东会 ,无须提交股东会请求承认。
  • 本公司股利政策系配合公司获利情况、资本结构及未来营运需求等因素,每次盈余分派时,就可分配盈余提拨不低于10%分配股东股息红利,惟累积可分配盈余低于实 收资本额时,得不予分配;股东股息分派得以现金或股票方式发放,股东现金红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于股东红利总额之百分之十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