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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会追认修正113年员工认股权凭证发行及认股办法

2025-01-14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会追认修正113年员工认股权凭证发行及认股办法

符合条款:第11款

事实发生日:114/01/14

说明:

1.事实发生日:114/01/14

2.原公告申报日期:113/11/07

3.简述原公告申报内容: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发行第一次员工认股权凭证

4.变动缘由及主要内容:因应主管机关要求,修正113年员工认股权凭证发行及认股办法,该办法修订前后条文如下:

修订后

二、发行期间

于主管机关申报生效(或核准)后二年内,得视实际需求,一次或分次发行,实际发行日期由董事长订之。

三、认股权人资格条件

(一)以本公司及其国内外控制或从属公司之员工为限(所称“控制或从属公司”,系指符合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07年12月27日金管证发字第1070121068号函释规定),认股资格基准日由董事长决定。

(二)实际得为认股权人之员工及所得认股之数量,将参酌依年资、职级、工作绩效考核、整体贡献及特殊功绩等因素拟定之分配标准,以作为薪资报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审核发放数量时之依据,由董事长核定并造册后,认股权人具本公司经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员工身分者,应先提报薪资报酬委员会同意,再提报董事会决议;认股权人非具本公司经理人且未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员工身分者,应先提报审计委员会同意,再提报董事会决议。

(三)本公司依“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第五十六条之一第一项规定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累计给予单一认股权人得认购股数,加计认股权人累计取得限制员工权利新股之合计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之0.3%,且加计本公司依“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累计给予单一认股权人得认购股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但经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专案核准者,单一员工取得员工认股权凭证与限制员工权利新股之合计数,得不受前开比例之限制。

四、发行总数

发行总额为 450,000单位,每单位认股权凭证得认购普通股股数为1股,因认股权行使而须发行之普通股新股总数为 450,000股。

七、认股价格之调整

(二)本认股权凭证发行后,如遇非因库藏股注销之减资致普通股股份减少,则依下列公式于减资基准日调整之(计算调整后认股价格计算至新台币角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于减资基准日调整之。如系因股票面额变更致普通股股份减少,于新股换发基准日调整之。

减资弥补亏损时:

调整后认股价格=调整前认股价格x(减资前已发行股数/减资后已发行股数)

现金减资时:

调整后认股价格=〔调整前认股价格x(1 - 每股退还现金金额占换发新股票前最后交易日收盘价之比率)〕x(减资前已发行普通股股数÷减资后已发行普通股股数)

股票面额变更时:

调整后之认股价格=调整前认股价格x(股票面额变更前已发行普通股股数/股票面额变更后已发行普通股股数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

(三)本办法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提报董事 会,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过半数同意后通过,并报经主管机关申报后生效,发行前修改时亦同。于送件审核过程中,因主管机关审核之要求而须修正本办法时,授权董事长先行修订本办法,并于嗣后提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追认后始得发行。

修订前

二、发行期间

于主管机关申报生效(或核准)后二年分次发行,实际发行日期由董事长订之。

三、认股权人

在认股资格基准日需为正职全职员工。若认股权人具有董事或经理人身分者,应先提报薪资报酬委员会同意,再提报董事会决议。

单一认股权人每一会计年度得认购股数不得超过年度结束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之一。

四、发行总数

本办法发行总额共450,000股。未来因认股权行使而须发行之普通股新股总数为450,000股。

七、认股价格之调整

(二)本认股权凭证发行后,如遇非因库藏股注销之减资致普通股股份减少,则依下列公式于减资基准日调整之(计算调整后认股价格计算至新台币角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于减资基准日调整之。如系因股票面额变更致普通股股份减少,于新股换发基准日调整之。

减资弥补亏损时:

调整后认股价格=调整前认股价格x(减资前已发行股数/减资后已发行股数)

现金减资时:

调整后认股价格=(调整前认股价格-每股退还现金金额)x(减资前已发行股数/减资后已发行股数)

股票面额变更时:

调整后之认股价格=调整前认股价格x(股票面额变更前已发行普通股股数/股票面额变更后已发行普通股股数)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

(三)本办法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提报董事 会,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过半数同意后通过,并报经主管机关申报后生效,修改时亦同。于送件审核过程中,因主管机关审核之要求而须修正本办法时,授权董事长先行修订本办法,并于嗣后提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追认后始得发行。

5.变动后对公司财务业务之影响:无

6.其他应叙明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