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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会决议日:112/06/28
2.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董事姓名及职称:
董事:李长荣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陈铭树
董事:李长荣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宋定邦
董事:魏正诚
独立董事:涂伟华
独立董事:彭裕民
3.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项目:与本公司营业范围相同或类似之业务
4.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期间:任职本公司董事职务期间
5.决议情形(请依公司法第209条说明表决结果):本案经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二 以上股东出席,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同意通过
6.所许可之竞业行为如属大陆地区事业之营业者,董事姓名及职称 (非属大陆地区事业之营业者,以下请输〝不适用〞):无
7.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之公司名称及职务:不适用
8.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地址:不适用
9.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营业项目:不适用
10.对本公司财务业务之影响程度:无
11.董事如有对该大陆地区事业从事投资者,其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不适用
12.其他应叙明事项:无